冷凝回收的適用范圍及特點

  冷凝回收只適用于蒸氣狀態(tài)的有害物質,多用于回收空氣中的有機溶劑蒸氣。冷凝方法本身可以達到很高的凈化程度,但是凈化要求愈高,則需冷卻的溫度愈低,所用的費用也就愈大。因此,只有空氣中所含蒸氣濃度比較高時,冷凝回收才能比較有效。而對于一般冷卻水能達到的低溫度來說,冷凝的凈化程度也是有一定限度的。

  

  冷凝回收法的優(yōu)點是所需設備和操作條件比較簡單,回收得到的物質比較純凈,其缺點是凈化程度受溫度影響很大。常溫常壓下,凈化程度受到很大限制。冷凝回收僅適用于蒸氣濃度較高的情況下,因此,冷凝回收往往用做吸附、燃燒等凈化設施的前處理,以減輕這些復雜、昂貴的主要措施的負荷,或預先回收可以利用的物質,這也是冷凝回收一般僅用做前處理的凈化措施的原因。至于作為極為重要的凈化方法的吸收操作,則往往本身就伴隨有冷凝過程,幾乎所有的洗滌器都可作為接觸冷凝設備。

  

  冷凝回收還適用于處理含有大量水蒸氣的高溫廢氣,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大量水蒸氣的凝結,廢氣中有害組分可以部分溶解在冷凝液中,這樣不但可以減少氣體流量,對下一步的燃燒、吸附、袋濾或高煙囪排放等凈化措施也是十分有利的。例如,有的人造纖維廠對于紡絲工序散放的含有大量水蒸氣及CS2、H2S的廢氣,就是用大量冷卻水冷卻,有害組分冷凝稀釋于冷卻水中,尾氣再經高煙囪排放。

  

  在冷凝操作過程中,用來吸收被冷凝物質熱量的工作介質稱為冷卻劑。常用的冷卻劑為冷水和空氣,它們均是穩(wěn)定且易得到的物質。

  

  作為冷卻劑的水比空氣應用更廣,它的優(yōu)點是比熱容和給熱系數(shù)大,并且能冷卻到更低的溫度,通常的冷卻水(自來水、河水或井水等)的初溫度依地區(qū)條件和季節(jié)而變化,一般為4~25℃,為避免溶解在水中的鹽類析出而在換熱器傳熱面上形成垢,因此,要求冷卻水的終溫一般不得超過40~50℃。

  

  如果要求將物料冷卻到5~10℃,或更低的溫度,就必須采用低溫冷卻劑。如冰、冷凍鹽水和各種低溫蒸發(fā)的液態(tài)冷凍劑等。

  

  當氣體中含有較多的有回收價值的有機氣態(tài)污染時,通過冷凝回收這些污染物是更好 的方法。當尾氣被水飽和時,為了消滅反煙,有時也用冷凝的方法將水蒸氣冷凝下來,單純通過冷凝往往不能將污染物脫除至規(guī)定的要求,除非使用冷凍劑。一般使用室溫水作為冷卻劑的冷凝器是吸附或燃燒的很好的預處理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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